武大国教函[2016]101号
武汉大学国际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武汉大学国际学生日益增多,各国学生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不一。为尊重信仰,规范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制订本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令)、《高等学校接受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9号令),以及《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大字【2005】34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宗教活动是指国际学生在校园内按照各自的宗教信仰习惯举行和参与的各种宗教仪式,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所发生的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依法保护和管理国际学生的宗教活动,但不提供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允许国际学生在个人宿舍内进行宗教活动,也不允许国际学生将宿舍进行宗教装饰,更不允许国际学生举行集体宗教活动。
第六条 国际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