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国际学生政府奖学金生考勤管理规定
来源:国际教育学院  文件字号:武大国教函[2016]98号  发布日期:2017-03-14

武大国教函[2016]98号

武汉大学国际学生政府奖学金生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定义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管理规定》、《国家汉办孔子学院奖学金生管理规定》文件,政府奖学金生分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和孔子学院奖学金生。

第二条选拔及入学

政府奖学金生的选拔按照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和孔子学院奖学金生招生简章的要求进行,被录取的国际学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到国际教育学院来华留学办公室(1111室)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条学习及毕业

汉语水平达不到进入专业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将取消其奖学金生的资格。成绩不合格或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学生,可根据延长奖学金生期限的管理规定,申请延期或自费学习。奖学金生最长可延长1学年的学习期限。延长1学年学习期限仍不能毕业的学生,按结业处理。

第四条年度评审

每年5月份,按照政府奖学金生年度评审方法和我校国际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对政府奖学金生进行年度评审。学习期间受到警告等处分的国际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停发一定期限的生活费或按年度评审不合格处理。

第五条奖学金发放

1、新学期开学时,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开学时间准时来校报到。国际学生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晚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未请假的学生按旷课处理。学生务必于开学当月的15日之前报到,15日以后到校的停发半个月奖学金。超过开学日期一个月报到的学生,学院将按照教育部政府奖学金生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处罚。

2、政府奖学金生须在每月20日至25日(8:30-16:30)前往国际教育学院来华留学办公室按指纹、签名;当月无故未按指纹、签字的政府奖学金生,将取消其当月生活费。

3、如因特殊原因导致奖学金发放日期变更时,国际教育学院来华留学办公室将会及时通过短信、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国际学生及时关注变更信息。

4、国际学生在学习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将按照学校校级校规以及政府奖学金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停发部分奖学金或取消其奖学金生资格。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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