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国际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来源:国际教育学院  文件字号:武大国教函[2016]90号  发布日期:2017-03-14

武大国教函[2016]90号

武汉大学国际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际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武汉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武大党字〔2007〕16号)以及《关于国际教育学院学生辅导员岗位设立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武汉大学专题会议纪要2015第十五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国际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通过精心选拔、积极培养、高效工作、优先发展,着力构建国际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国际学生辅导员是学校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的指导教师,是国际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国际学生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遵循国际学生的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国际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二)主动学习、研究和掌握国际学生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努力成为国际学生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三)定期开展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环境的变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国际学生,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五)充分利用学院配备在国际学生公寓的国际学生辅导员工作用房,深入国际学生班级和宿舍,及时了解和反映国际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

第五条 国际学生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国际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人生目标;

(二)积极开展引导国际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帮助国际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三)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国际学生思想心理状况,认真把握国际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迅速报告并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及学院的安全和稳定;

(四)积极关注国际学生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国际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认识、自我调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深入国际学生,关注国际学生的心理问题,认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积极开展实习、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国际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实习、创业指导和信息服务;

(六)组织、协调班级导师、课部主任共同做好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在国际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七)指导、协助及参与国际学生联合会、国际学生联谊会、国际文化交流协会等学生社团组织的建设,做好各级各类国际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发挥辅导员在教育、团结和联系方面的优势,激发国际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学术科技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八)配合校院各级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招聘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执行学校标准,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国际学生本科生辅导员岗位;按一定比例配备国际学生研究生专职辅导员:100—200名研究生配1名辅导员,200—500名研究生配2名辅导员,500—1000名研究生配3名辅导员,1000名以上研究生配4名辅导员,2000名研究生以上配备不超过5名辅导员。

第七条 国际学生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对于目前从事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一线工作的非干部编制(工人、合同制员工)人员,学院将按照学校辅导员标准提高相关待遇,纳入学院内部国际学生辅导员队伍统一管理。

第八条 国际学生辅导员招聘基本条件:

(一)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和学校的稳定;

(二)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国际学生工作的实际问题,具有外语类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或具备长期留学经历者优先;

(三)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国际学生思想教育事业;

(四)身心健康,具备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校学习阶段均应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学历及学位,并毕业于国(境)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

(六)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0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8岁;

(七)应聘国际学生辅导员者须为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并在大学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

第九条 国际学生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国际学生辅导员的转入与转出须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批备案。新选留的国际学生辅导员原则上必须在国际教育学院辅导员岗位上工作2年才能转到其它岗位。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建立国际学生辅导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岗位培训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新选聘国际学生辅导员必须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辅导员岗前培训;认真抓好国际学生辅导员在职岗位培训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培训学习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0学时/人,每年安排15%左右的国际学生辅导员到教育部等单位举办的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进行轮训。

第十二条 建立国际学生辅导员在国内外考察见习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支持国际学生辅导员在做好国际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更高层次的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国际学生辅导员成为思想教育、心理辅导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在编国际学生辅导员实行教师和管理干部身份的双重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辅导员根据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实现辅导员队伍专业化。

第十六条 在国际学生辅导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突出思想政治工作实践性强的特点,注重考核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和能力。积极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辅导员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实习创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学工部的批复,国际学生辅导员享受国内学生辅导员同等的行政和经济待遇。

等同学校标准,确定国际学生辅导员各级行政岗位,实现国际学生辅导员队伍职业化。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设内设机构副主任级辅导员、主任级辅导员,副处级辅导员、正处级辅导员。辅导员行政级别晋升实行工作年限和考核相结合:硕士研究生毕业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3年,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为副主任级辅导员;在副主任级辅导员岗位上工作3年,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为主任级辅导员;在主任级辅导员岗位上工作4年,按照一定比例经考核优秀可晋升为副处级辅导员;在副处级辅导员岗位上工作3年,按照一定比例,经考核优秀可晋升为正处级辅导员。转入与转出国际学生辅导员保留其原行政级别。博士研究生毕业担任国际学生辅导员1年经考核合格可直接晋升为主任级辅导员。

第十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国际学生辅导员队伍的培训、研讨活动、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考察见习和奖励等。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国际学生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补贴、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应政策。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辅导员队伍是国际教育学院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国际教育学院要加强国际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对优秀的国际学生辅导员给予重点培养,在推荐、选拔中层干部时重视推荐、选拔有国际学生辅导员工作经历的干部,也可根据个人的条件和志向,向行政、教学、科研工作等岗位输送。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国际学生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国际教育学院共同做好国际学生辅导员管理工作。国际教育学院对国际学生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辅导员的考核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每年单独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对其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考核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国际教育学院和国际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其职务(职级)聘任、奖惩等挂钩。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优秀国际学生辅导员评比制度。国际学生辅导员除参加学校优秀教师评选外,还可以参加学校定期开展的“武汉大学优秀辅导员”评选。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国际学生辅导员工作,且调离辅导员队伍:

(一)考核一次不合格者;

(二)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国际学生评价差,在国际学生中威信低;

(四)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五)不能履行国际学生辅导员工作职责;

(六)其他不得从事国际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关闭

Copyright 2014 亚洲版bet365asia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校内查号台:027-68755114 旧版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