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财字〔2014〕97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差旅费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14年12月11日
武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的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以下简称《解答》)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财厅[2014]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差审批制度。教职工出差应事先经过审批,包括出差地点、人员、时间和任务等。经费来源为校级财力的单位,同一时间和地点5人以下出差,须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5人以上(含5人)出差,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使用院级财力出差,同一时间和地点5人以下的,须经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5人的,在此基础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经费来源为科研经费和专项经费的,同一时间和地点出差,5人以下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人以上(含5人)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自驾车或租车出差须事先就出差人员、时间、地点、工作任务及自驾车、租车理由出具说明,并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第三条 出差职级。有行政定级的人员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级别标准执行;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参照《管理办法》中“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正高职称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管理办法》中“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标准执行;其他人员(含学生)参照《管理办法》中“其余人员”标准执行。
第四条 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承担食宿费;若通知规定需缴纳会议费或培训费,会议费或培训费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五条 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补助和伙食费补助一律按自然天数计算,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不再另外凭票报销餐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并统一安排食宿的,除往返途中给予补贴外,会议(培训)期间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费补助,未交纳会议费或培训费,且会议或培训通知中注明伙食、交通费用自理的除外。
第六条 学校不鼓励自驾车或租车出差。自驾车、租车出差,须提供出差期间发生的过路过桥费、汽油费、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过路过桥费、汽油费开支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报销,不给予市内交通补助。对于由于自驾车、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审批单位和出差人承担。
第七条 若连续出差时间超过1个月,1个月以内的部分按《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补助;超过1个月以上的部分伙食补助按60元/天补助,市内交通补助按40元/天补助。科研人员在野外地区工作超过一个月的,伙食补助标准全部按100元/天补助。
第八条 借调到上级机关工作1个月以上的,借调期间的差旅费、房租、水电、通讯及生活补助等,由学校人事部制定管理办法,拟定补助标准,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按学校批复标准给予补助后,不再另外凭票报销相关费用。
第九条 招生宣传期间差旅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特殊性工作补贴由招生管理部门拟订标准报学校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工作出差按照“其余人员”标准报销差旅费。学生实习费用由所在院(系)制定报销标准,但城市间交通和住宿不超过《管理办法》中“其余人员”标准,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补贴不超过差旅费标准的50%,在报财务部门备案后执行,可实行包干补助或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在武汉市内出差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如能证明出差时间,伙食补助按半天30元/人、一天60元/人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 调入学校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请款出差,必须在出差返回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超过1个月未报销的,按超期天数每天核减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标准的50%,直至扣完补助为止,并不得借支下次差旅费。
第十四条 出差只能提供单程车票的,须由出差人出具书面说明,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按照《实施细则》和财政部的《解答》办理。
第十六条 出差期间车船、飞机票遗失,须由出差人出具书面说明,同行出差人员或有关人员证明,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按可乘坐交通工具标准的80%报销交通费,并按规定给予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补贴。
第十七条 出差期间无法入住酒店、招待所而入住私人住房,实际支付了住宿费但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由房主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房主身份证号码,出差人员说明相关情况并经相关人员证明、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可报销住宿费。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武汉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武大财字[2001]39号)、《关于公务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有关规定的通知》(武大字[2002]21号)、《关于乘坐Z37/8次直达特快列车车票报销问题的通知》(武大财字[2004]19号)同时废止。对于未尽事项,财政部《管理办法》、教育部《实施细则》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未明确规定的,另行处理。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年12月23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