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仪器设备、试剂、材料、工具、计算机软件、图书等,以下简称进口商品)工作,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服务,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45号)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通行国际贸易规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及其它相关规定,不得为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进口商品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通过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均须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集中采购。
第四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原则上按以下付款方式与外商签订《订货及技术服务协议》:
1. 合同金额在1.5万美元以下,原则上按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T/T),清关地点为武汉;
2. 合同金额在1.5万美元以上(含1.5万美元)采取信用证方式(L/C),签订合同后开出90%信用证,见单即付,10%作为质保金在进口商品到货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以电汇或其方式支付。
第五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外商签订《订货及技术服务协议》后,用户应及时将《订货及技术服务协议》以及相关资料(设备用途说明、图片各一份)转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免税进口业务。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财务部、监察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等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5家左右外贸公司为学校代理免税、清关、商检等进口服务工作。学校定期对外贸代理公司进行调整,实行优胜劣汰,合理流动。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收到《订货及技术服务协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外贸公司代理免税进口相关业务。
第八条 外贸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订货及技术服务协议》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并拟定《代理进口协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及时督促外贸公司到海关办理免税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及通关手续。
第九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科教用品办理免税进口手续,由接受捐赠单位将捐赠函、学校接收函、物品清单(名称、数量、金额)中英文对照本一式四份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2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关手续,相关费用由受赠单位支付。
第十条 合同金额在6000美元以下(含6000美元)的进口商品,外贸代理费(含银行开证费、报关费、办理免表费、商检费、运输仓储费及服务费等)按1200元人民币包干结算。
第十一条 合同金额在6000美元到20万美元之间的进口商品,外贸代理费采取分段包干价,计算办法为:
外贸代理费包干价(人民币)=进口商品价格(美元)×包干系数
分段区间及包干系数如下表:
价格区间 (美元) |
0.6万-1万 (不含0.6万) |
1-6万 (不含6万) |
6-10万 (不含10万) |
10-15万 (不含15万) |
15-20万 (不20含万) |
包干系数 (人民币/美元) |
0.20元/美元 |
0.13元/美元 |
0.12元/美元 |
0.10元/美元 |
0.09元/美元 |
非美元其它外币的外贸代理费,按当日银行牌价将相应外币金额转换为美元金额后,再按以上方法计算。
第十二条 合同金额在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进口商品的外贸业务服务费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其他费用(含银行开证费、报关费、办理免表费、商检费、运输仓储费等)按原始凭证据实结算。
外贸业务服务费的评标方式由单位评分和公司报价综合评定,加权总分最高者中标。其中用户单位、财务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三个单位根据外贸公司的报价和服务情况分别评分,评分区间为60-100分,再分别按30%、20%、20%的权重得出加权综合分。公司报价按偏离值(偏离值为公司报价与平均价的差额数所占平均价的百分比)分段计分:
范围 |
加权得分 |
-10%<偏离值≤0或0≤偏离值<5% |
30分 |
-20%<偏离值≤-10或5≤偏离值<10% |
27分 |
-30%<偏离值≤-20或10≤偏离值<20% |
24分 |
-40%<偏离值≤-30或20≤偏离值<30% |
21分 |
-50%<偏离值≤-40或30≤偏离值<40% |
18分 |
偏离值≤-50或40≤偏离值 |
10分 |
如图所示:
如果出现总分相同时,采取比较偏离值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具体办法如下:
1.四个分项得分完全相同,偏离值为负值的中标;如果偏离值同为负值或正值,再计算偏离值,其分值最接近平均价的中标。
2.四个分项得分不同,总分相同,如果一个偏离值为正值,一个偏离值为负值,则偏离值为负值的中标;如果偏离值不在一个分段内,分别计算两个偏离值,选择最接近该分段的最低值中标。
3.如果出现某公司报价太高或太低时(大于或小于其它公司报价均价的100%以上时),评标小组可根据情况有权取消计算平均值的资格。
第十三条 签订代理合同后,如采取信用证(L/C)方式付款,用户应及时到财务部办理首付请款手续,财务部将开证所需金额资金转到外贸代理商在学校基本户开户银行的保证金账户,银行根据外贸公司申请及时开出信用证。
第十四条 进口商品到货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及时通知并积极配合用户进行设备验收,用户在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办理报销与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进口商品质保到期后,如无质量问题,用户应及时办理余款结算手续。如发生质量问题,用户应及时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及外贸公司,根据合同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六条 用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免税科教用品的使用规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加强对处于监管期内免税科教用品的监管,并积极配合海关等单位的稽查工作。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