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丛书遴选办法
第一条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丛书(以下简称“学术丛书”)是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质量与水平的重要展现。为规范学术丛书遴选工作,推出精品,繁荣学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列入学术丛书出版的学术著作原则上不超过15种。具体种数由学术丛书编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和评议情况研究决定。
第三条 申报学术丛书的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第一作者为武汉大学教学、科研人员;
(二)原则上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三)自觉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校规范。
第四条 申报学术丛书的书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研究方向,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书稿为学术性研究成果(不含教材、论文集);
(三)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
(四)符合学术规范和出版规范,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五)书稿全部完成。
第五条 学术丛书的评审包括个人申报、申报者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评议、通讯评议、编审委员会终审等程序。副教授以下职称(含副教授)申报者另增加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环节,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环节由申报者自行进行。同行推荐专家须具有正高职称;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的同行专家不应少于2人。
学术丛书受理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底;通讯评议时间为每年7至8月;编审委员会终审时间为每年10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后延。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以下书稿可经编审委员会审定认可,纳入学术丛书出版:
(一)入选“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的学位论文;
(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文科教师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鉴定为“优秀”等级的结题成果。
此类书稿作者可在当年学术丛书申报工作开始后直接向社会科学部申报,经编审委员会审定认可后,纳入学术丛书出版。
第七条 学术丛书申报者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评议环节由申报者所在单位组织。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采取适当方式对申报书稿进行评议,确定是否同意申报学术丛书,填写具体、明确的评议意见后统一报社会科学部。
第八条 学术丛书的通讯评议环节由社会科学部、出版社组织聘请1位校内同行专家和2位校外同行专家,对申报书稿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
通讯评议专家应具有正高职称,在被评议成果所属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与学术信誉;非被评议书稿利益相关者。已经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者,不再聘为通讯评议专家。
通讯评议采取匿名评审的方式进行。通讯评议专家的评议结论包括:选题意义,书稿的学术水平和价值,书稿的创新和特色,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是否同意作为学术丛书出版的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 学术丛书编审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或推荐某种书稿参与学术丛书的评审。被推荐书稿可直接进入学术丛书通讯评议阶段。推荐者不得再担任被推荐书稿的通讯评议专家。
第十条 学术丛书编审委员会每年下半年举行一次评审会议。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编审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举行。社会科学部将申报书稿及专家推荐意见、申报者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评议意见、通讯评议意见整理汇总提交校学术丛书编审委员会。编审委员会会议在集中评议的基础上按照会议所议定的入选种数范围经过半数与会者投票通过确定入选书稿的公示名单。公示期(两周)内无异议者,正式列入学术丛书。
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部应在所有评审环节完成后,将每个环节的评审意见反馈给相应申报者。反馈给未入选书稿作者的评审意见,须隐去评审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正式列入学术丛书出版计划的书稿作者,应在接获入选通知半年内,按照“齐清定”的要求,将完整书稿交出版社并签署出版合同。相关出版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正式列入学术丛书出版计划且有评审专家提出修改意见的书稿,作者须进行认真修改。修改稿经所在单位或相近学科的1位校学术丛书编审委员会委员审读并签署“同意出版”意见后,交出版社出版。书稿修改工作原则上应在半年内完成,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修改任务或经修改后书稿仍达不到修改要求者,按照出版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作者、社会科学部、出版社另有约定的,按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术丛书评审费用由申报者和学术丛书出版基金共同负担。
第十五条 参加学术丛书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遵守评审纪律,自觉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丛书编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