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团字〔2009〕12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专职共青团干部
人事信息资料收集规定》的通知
各分团委、直属团总支,继续教育学院团工委:
专职共青团干部人事信息资料是反映我校专职团干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我校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基础信息。为完善进一步工作制度,规范信息资料收集要求,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资料的真实可靠、规范完整,为不断加强我校专职团干队伍建设提供科学依据,现将《武汉大学专职共青团干部人事信息资料收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武汉大学专职共青团干部人事信息资料收集规定
2. 武汉大学专职共青团干部人事信息资料登记表
共青团武汉大学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规定 干部 通知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1月10日印制
打印:熊良平 校对:王志军 共印50份
附件1:
武汉大学专职共青团干部人事信息资料收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职共青团干部(以下简称专职团干)人事信息资料收集工作,真实、全面、及时、准确把握我校专职共青团干部队伍现状,为不断加强专职团干队伍建设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组部《干部人事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和《武汉大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职团干人事信息资料的收集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现实情况变化,不断充实完善内容。
第三条 专职团干人事信息资料收集工作是我校共青团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学校共青团将其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工作的领导管理,提供相关必要支持。
第四条 全校各级共青团组织应高度重视专职团干人事信息资料收集工作,主动履行义务,积极配合工作。
第二章 收集范围
第五条 履历材料:《武汉大学专职共青团干部人事信息资料登记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 学历学位材料:个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八条 培训材料:参加重要校内外项目培训、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
第十一条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入选校内外学术(团体)组织的证明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材料等。
第十二条 任免、调动、辞职、辞退、罢免等材料。
第十三条 参加党代会、人代会以及团代会等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
第十四条 其它有必要收集的信息材料。
第三章 收集要求
第十五条 专职团干人事信息资料的收集、形成由团委组织办公室负责,信息资料的保管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各专职团干负有向相关部门及时、准确、主动、真实、完整地提供个人人事信息资料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专职团干人事信息资料的形成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八条 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十九条 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内容与学校人事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专职团干人事信息资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l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二十一条 符合收集要求的信息,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材料,一年内整理完成。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职团干人事信息资料的形成和保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料收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信息资料收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干部要在资料收集工作中严格遵照要求,认真履行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拖延,或提交虚假和不符合收集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要求的个人,视具体情况予以下列惩戒:
(一)批评或严重批评;
(二)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免除(或建议相关部门免除)其团内职务。
第五章 信息资料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信息资料的利用,是指对信息资料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第二十六条 信息资料的公布,是指首次向全校和社会公开信息资料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信息资料记载的特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专职团干人事信息资料仅供学校内部单位利用,不提供个人查阅服务。资料的形成和保管部门未经信息资料所有者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布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 利用、公布信息资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